受理案件通知书(二)(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二)(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用)()法委赔字第号(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名称):(赔偿恳求人姓名或名称)以你单位(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赔偿恳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年月日决定予以受理。现随文发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单位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辩论意见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二、为便于公正审理该案,请你单位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详细写明要递交的有关案卷材料)。特此通知。附:1.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国家赔偿登记表》副本一份年月日(院印)制造说明一、本通知书款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后,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时使用。二、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后,编立()法委赔字第号“案号。其中,括号内“为年号,括号后“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简称,法委赔字“代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第号“为该类案件顺序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