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刑事责任处理意见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征询题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征询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按照(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分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分的工资处理征询题:(七)遭到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方法处理。按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现在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展治理。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四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征询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可以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展治理”的单位。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展治理的单位应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治理施行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2006]65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展治理。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在网上未能获取相关材料,此事需要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予以确认。假设确认湖北省体育局洪山体育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那么相关人员假设涉及刑事犯罪可以依上述法律法规作出开除处分。(三)适用于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按照该通知第一部分,聘用制度的根本原那么和施行范围之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展人事治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该通知第六部分,标准解聘辞聘制度之规定,受聘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二、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时间关于对事业单位人员因刑事犯罪作出开除处分的时间,未见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律师认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开除时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按照公务员法的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假设被依法判处刑罚,那么应当在该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或该单位明白或应当明白之日起,由该单位在合理期间内进展开除处分的相关程序。公务员法的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一旦公务员被判处刑罚,就必定面临被开除的处分。由于公务员法已经对此作出强迫性的规定,该公务员所在单位对开除处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