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价房〔2010〕7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宣城市区各小区业主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提高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物价局宣城市房管局二О一О年二月五日宣城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水平,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服务内容、等级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明确,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明确
第四条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市区物业发展水平和服务成本变动情况,以及本地实际,适时公布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综合服务内容、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五条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实行分项目分等级收费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等五项,每项又根据服务水平、内容分为若干等级和子项,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
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整个服务收费标准
高层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二次供水设备运行维护费用,暂实行单独建帐,分摊结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