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关于加强学校(园)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学生(幼儿)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意见,希望各学校(园)认真贯彻执行。一、学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一)构建学校(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二)健全学校(园)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二、学校(园)安全工作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园)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分部(下属园)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学生(幼儿)伤害事故;(三)及时了解学校(园)安全教育情况,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幼儿)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分部及幼儿园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教体办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镇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三、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一)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二)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安全工作网络,实行校长负责制,明确各项分工;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三)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门卫应当由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四)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园)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学校(园)要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六)建立用水、用电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七)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八)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要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落实双人双锁。(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园),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新生(幼儿)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园)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十)学校(园)要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园)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