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甲方:企业(公司)乙方:“并轨”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5]87号)要求,经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年月日会议研究,现与企业(公司)就该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订立如下协议:一、根据《方案》规定,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已召集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工会等部门,对甲方的下列事项予以审核确认:(一)甲方已制定“并轨”方案,并经本企业职代会或企业工会同意,可以按此方案进行“并轨”工作
(二)甲方与职工已全部清偿各项债仅债务或达成处理协议
(三)甲方共有在中心下岗职工人,其中:1、符合条件,申请办理提前退养人,政府应代缴其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合计元,退养金合计元
(按2005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个人具体数额以经办机构最后退休审批为准)2、符合条件,申请将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社会保险(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由政府代缴人,共计元
(按2005年全省统一最低缴费基数测算,逐年递增部分按规定予以相应调整)3、不属上述1、2两款的在中心下岗职工共计人
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元,其中60%由政府负担,计元(注:财政补助额人均不超过5000元),其余资金由甲方负担,计元
4、以上资金共计元
甲方负担元,由企业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自筹解决;政府负担元,由市财政局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付到企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1页共3页二、甲方于年月日已向市“并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报告,领导组办公室已按《方案》规定核定,确认甲方属组织下岗职工整体出中心的企业,并且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给予资金支持后,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尚有缺口
按照《方案》规定,应按甲方整体出中心人数给予奖励资金,人均元,共计元
该项资金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