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关于主板和创业板的首发审核一、股份代持与实际控制人认定1、发行人最近三年持有表决权最多的股东发生变化,但发行人以股东间存在股份代持协议为由而主张不构成实际控制人变化的,考虑到发行人可以倒签有关文件,目前发行部一律不予支持该主张
2、存在股份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并且在申报材料前解除代持协议消除股权纠纷风险
3、表决权代理或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的解决比照上述代持关系的处理原则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规范与公司法的某些要求相冲突1、在“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和“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等两个规范国企职工持股的文件出台后,国企职工基于该等文件的要求规范有关持股,可能会违背《公司法》的如下两个规定:1)股份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监高持股转让每年有25%的限额
2、证监会认为,为规范国企职工持股而进行的转让,即使违反上述《公司法》的规定,只要当地工商同意做变更登记,CSRC就没有意见;而且他们鼓励一次性转让完,若一次转不完,就要相关人员出承诺并且上级国资部门确认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2、原则上,凡被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均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非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能够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依法给出合理说明
3、并非所有行政机关给出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证监会关注的“重大违法违规”
通常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他行政机关给予的处罚,若被罚行为明显有违诚信,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则也属于“重大违法违规”
3、违法违规行为的结束时点,通常为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
若违法行为呈现持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