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合资企业工会管理制度第一条为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合营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合营企业工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其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合营企业建立工会基层组织,须报经产业(局)、区、县一级工会(以下简称上级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的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经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四条合营企业工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工会委员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须经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合营企业职工人数不足二十五人的不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不脱产的组织员或主席一人,行使工会基层委员会同等职权
第五条合营企业工会应根据企业职工人数设脱离生产的工会委员,其人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未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和上级工会批准,不得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的职工,其他组织也不得随意将其调离工会
脱离生产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适当工作
第1页共3页第七条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一)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
(二)组织职工学习政治
教育职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三)支持企业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动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等活动,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