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创新内容提要: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若干制度创新,目前监管合作比监管分工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因而应废除各类商品免检制度
政府官员的问责机制不能取代国家对受害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的理念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标准;免检;问责;理念一、三鹿事件催生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根本创新2008年9月被公开披露的三鹿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冲击波不亚于汶川地震,堪称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次“大地震”
首先,三鹿事件严重损害了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儿童消费者又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
其次,导致了企业产品安全度的诚信株连,包括企业内部的产品之间的诚信株连、纵向的行业株连和横向的地域株连,并导致了行业的重新洗牌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生活中的“有罪推定”思维不同于刑法中的“无罪推定”思维,但的确深深植根于广大消费者的内心世界
其三,贬损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
广大消费者不禁要问,连婴幼儿的痛哭声都无法打动其良知的企业家究竟是一群什么样的人
其四,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致使不少消费者持币待购,制约了食品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其五,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严重缺失
三鹿事件的爆发为当时立法机关审议和修改《食品安全法》提供了经典的反面立法参考资料
为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高食品安全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我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法》在要求食品企业诚信经营、要求行业协会严格自律、鼓励公众理性消费、鼓励社会监督的同时,将创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大政府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作为该法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