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不是“绿灯”——建筑企业“伤亡指标”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指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步入正轨,形成良性循环时,伤亡事故的数据统计分析难有规律可循,无法对症下药,经常是这段时间伤亡事故明显下降,过段时间又居高不下,此一时彼一时
事故类型起伏变化犹如“按下葫芦起来瓢”
正逢你大做连续多年无事故经验介绍时,突然“祸从天降”,之后,又“祸不单行”
其实,这些“祸”多是人祸,造成安全生产恶性循环的原因是安全生产低成本运行,治标不治本
“四出”是安全生产低成本运行不争的事实,即出事故、出会议、出文件、出机构
目前,建筑业一些施工企业仍是靠“四出”抓安全、促安全、查安全
在施工生产中只要一涉及安全生产资金、安全技术设施、施工环境等“硬件”投入问题时,就被否决或搁浅
此状况值得我们深思
“百分之五”与“百分之十”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有明显区别
例如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建筑公司,用于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资金投入占工程总造价的10%,在此基础上提出“零”死亡指标
有报道:英国石油公司在珠海投资建项中,曾因工人违章焊接作业立即要求工程全面停工整顿,停工时间长达13天,该公司损失很大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国外同行在面对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的态度,他们把安全预防工作看得如此重要,真正体现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和“关爱生命”的理念
他们认为安全比经济效益更重要,预防控制伤亡事故基点在施工现场
相比之下,我国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比例只占工程总造价的5%,一些企业甚至还低于这个比例
由于建筑行业管理环节转包多、垫资施工阴阳合同多、执法不严违法施工多,从而导致安全技术含量低,硬件投入少,形式主义多,治标不治本等问题
就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保障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