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和《XX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XX"164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决策不当而给环保事业发展、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自觉性(一)明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保矛盾化解的工作范围。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权益方面的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等事项均纳入全市环保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保矛盾化解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1)有可能存在较大环境污染隐患的重大建设项目;(2)制定出台的新环境管理措施;(3)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重点工业污染源等。(二)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部门责任。决定成立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魏兴会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站、队、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及时分析环保领域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稳定规律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稳定形势矛盾纠纷预警工作,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事件,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对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及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及时预警,提出工作要求。(三)将重大环保事项风险评估化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坚持把环保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保矛盾化解工作,纳入各科室、站、队、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列为维第1页共5页稳工作的重要内容,确定目标,严格考评。(四)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贯彻执行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机制不力、酿成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要坚决实行以下责任追究。一是检查述职。因重大环保事项处置不当,引起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等情况的,局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作专题述职及书面检查;二是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群体性环保事件,未及时处理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相关人员及科室评优、评先、评奖资格;三是组织处理。凡发生重特大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四是纪律处分。对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五是追究刑事责任。对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细化措施,进一步增强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保矛盾化解的工作实效(一)认真开展评估。凡列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环保矛盾化解工作范围内的重大环保事项在出台或实施之前,都要按要求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坚持把是否开展评估化解作为重大环保事项能否出台或实施的前置条件,坚决做到未经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环保事项不审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涉稳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重大环保事项不实施。(二)形成专题报告。风险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职能科室一道必须将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出台或实施重大环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化解风险和环保矛盾的具体措施等,形成书面专项报告、逐级分别报送。(三)呈请初审。由领导小组按要求组织开展重大环保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专项报告后,要连同决策建议或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呈送市委政研室、市政府法制办、市信访局等部门予以初审。(四)集体会审,作出决定。根据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领导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召开会议,并邀请人大、政协和社会第2页共5页各界的代表参加,对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进行集体会审,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决定。(五)采取措施,调控风险。根据市委、市政府或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所作出决定,分别按下列原则予以处理:(1)对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