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纳管申请报告XX市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及管网的正常安全运行,控制城市纳管污水污染物的排放,切实加强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根据《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XX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城镇规划区内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XX市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是XX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XX市新建项目或新经营户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设置进行管理。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建项目或新经营户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安装设置进行管理。第五条排水户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在排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管网前,其主要污染物指标应不超过《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等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达标排放)。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应在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前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并规范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第六条第1页共6页排水户是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七条工业企业、医疗卫生、餐饮宾馆及食堂等类型排水户新建、改建、扩建有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行为的项目,在建设时应同步配套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同时投入运行。已向城市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超标的,应补建、改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居住小区项目开发,要配套建设化粪池。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由排水户或项目建设开发单位自筹解决。第八条医疗卫生、工业企业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新建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做好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要包含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情况的内容。第九条原有经营场所改变经营性质为餐饮类、医疗卫生类等对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可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业的排水户,在领取或变更营业执照前,必须补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同意。第十条新建、补建或改建污水预处理设施应符合相关标准和环保部门的规定。各地环保部门应会同排水管理部门对建成的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城管部门明确或制定有关污水预处理设施设置的标准、规程,并制定出台鼓励、促进污水预处理设施建设的政策,有组织地推进纳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补建或改建工作。第十二条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资质证书,在进入宁波地区前到市级环保部门和排第2页共6页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同种类型排水户相对集中的区块,若单个排水户独立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受到条件限制,可建设集中式污水预处理设施,对区块内产生的污水采取集中预处理的方式。采用集中方式设置污水预处理设施前,区块内排水户应共同商定污水预处理设施及连接管道的建设及管理方式,并书面报当地环保部门和排水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政府鼓励污水预处理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污水预处理的现代化水平,鼓励对各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并重复利用,有效利用水资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五条排水户负责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也可委托专业单位对设施进行日常清理养护,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正常。第十六条排水户或受委托养护的单位应保证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设备配件齐全,设备配件丢失损坏要及时补全或维修。第十七条排水户或受委托养护的单位应当对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日常清理养护、维修进行记录,记录资料须保存至少一年。第十八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或制定适应宁波地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和标准,污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日常运行、清理和维修应符合有关标准。第十九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排水户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污水预处理设施的养护管理,对没有进行正常运行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