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XX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XX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坚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筹兼顾一
第三条XX市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关污染防治费用收支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并加强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防治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环境标志产品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规划
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或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各级环保部门可设义务环境监督员,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保护环境职责,并协同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各有关海洋管理部门应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环保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加强资源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