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浅析交通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但是我们了解参与交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吗
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路权”了吗
履行自己的义务了吗
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说:“交通事故是人、车、道路、环境互不协调的综合反映;从法律的角度讲: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动参与者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
北京市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为违反路权原则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没有正确履行交通义务造成的
为保障道路畅通,减少交通堵塞,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2月1日,北京市开始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
今年上半年,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数已占到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9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规定了40种违章行为所担负的交通事故责任
这40种违章行为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尊重、保护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北京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它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路权”原则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所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路权”
路权原则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原则
它指的是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
简单地讲:当交通信号显示为绿色时,你具备通行的权利,否则严禁通行
路权包括通行权、先行权
(一)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利,又可称为“空间路权”,所谓使用道路进行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