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路权”与“安全”原则——浅析交通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在以不同的形式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但是我们了解参与交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吗?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路权”了吗?履行自己的义务了吗?从交通工程学的角度说:“交通事故是人、车、道路、环境互不协调的综合反映;从法律的角度讲:交通事故就是由于交通活动参与者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北京市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近60%是因为违反路权原则而造成的,而40%是由于没有正确履行交通义务造成的。为保障道路畅通,减少交通堵塞,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2001年2月1日,北京市开始对在全市范围内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一律实行快速处理。今年上半年,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数已占到全市交通事故总数的91%。《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规定了40种违章行为所担负的交通事故责任。这40种违章行为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尊重、保护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北京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它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一、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路权”原则交通参与者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所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路权”。路权原则是交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参考原则。它指的是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依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使用道路的权利。简单地讲:当交通信号显示为绿色时,你具备通行的权利,否则严禁通行。路权包括通行权、先行权。(一)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使用道路某一空间进行某种交通活动的权利,又可称为“空间路权”,所谓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是指按法定划分的道路通行带行车、走路和赶、骑牲畜。即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横道,车辆行人在各自规定的道路内享有通行权。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对以下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要认定行为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1、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2、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3、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4、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5、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6、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7、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8、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9、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10、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11、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12、逆向行驶的;13、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14、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二)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在享有道路通行权的前提下,依据交通法规规定所享有的、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在一定的道路空间上优先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又称为“时间路权”。所谓优先使用道路,是指车辆、行人遇有需交叉通行时,被让行方可以优先通行。先行权与通行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只有享有通行权的交通主体,才有可能取得先行权。在双方的行进路线发生交叉冲突时,必有一方享有通行权,无论您驾车出行、骑车出行或者步行,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您必须明确在不同的道路条件下具有什么样的通行权、先行权。这与您的交通出行密切相关。北京市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中因违反先行权导致交通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行为有:1、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2、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3、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4、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6、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7、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8、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9、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10、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11、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