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贯彻落实《供电服务监管办法》工作汇报《供电监管办法》与《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对照学习资料《供电监管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为便于广大员工学习《供电监管办法》,更好的理解其与《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区别,确保学习到位、执行到位,电力营销部组织编写了《供电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对照学习材料,请各中心、班组、室认真组织学习
一、办法新增条款1、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2、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3、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一)35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1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二)35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66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10000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力用户和变电站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第1页共9页(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1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报送所在地派出机构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
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
4、第九条电力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