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有关财政性专项资金项目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应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中央、省、市级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评审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维护修缮和更新改造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的额度为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一)项目预算;(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进行
第八条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第1页共3页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制度,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业务工作;(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并下达评审任务;(三)负责协调市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四)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复市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