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上海市统计局制定2005年3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目录一、总说明
1二、报表目录
3三、调查表式信息服务业统计表(XF201表)
4四、填写说明及指标解释
5五、附录(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摘录
10(二)工业开发区名称与代码(JB004-2004)摘录
12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全面了解掌握上海市信息服务业的总体规模、基本情况以及发展现状,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二)调查范围本制度的统计调查范围暂定为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包括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卫星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