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形式——论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了规范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先后分三批制定了22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式样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22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式样
这些行政执法文书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有一些同志对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认识不足,不愿使用或者不会使用,有的因未使用执法文书或者错误地使用执法文书,导致行政违法,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全面认识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及其作用,使其服务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要件行政执法文书的法律性质,集中体现在它的法律属性、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三个方面
行政执法文书是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授权、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于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书面的文本和格式,它是行政执法活动的书面形式
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由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而且要符合法定的要求,具有规范的格式
任何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制定行政执法文书
有人认为制定种类繁多的行政执法文书是形式主义
不错,行政执法文书的确是形式,但它是必要的形式,是法定的形式
形式反映内容,内容决定形式
行政执法文书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和不可抗拒性,体现的是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体现的是行政执法的严谨程序
法律的实施要求通过一定的规范化形式加以表达、传递,行政执法文书就是法律实施的载体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行政执法必须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包括法律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必要的文书,通过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