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定》(川委发[20XX]15号)以及《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21720-2008)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对农贸市场公益性的认识。农贸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纽带,是城乡居民“菜篮子”商品主要的供应场所和流通渠道,是具有公益性的市政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尽快改变我市农贸市场规划滞后、布局落后、设施简陋、功能弱化、形象较差等突出问题。二、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规划调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的调控引导和规划布局,坚持规划先行,维护规划权威性,建立和实行农贸市场建设论证制度,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商务部门要会同建设、工商等部门在城市、村镇总体规划基础上科学编制城乡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其布点、规模和功能。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商品住宅用地和规划时,应征求商务、工商部门对辖区农贸市场布局的意见。主XX县区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区域人口状况及需求相适应,应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要将小集镇建设、农村客运站建设与农贸市场建设结合起来,实现物流、人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有机结合。未经商务、建设、工商等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用途。三、积极推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充分挖掘利用和整合优化现有农贸市场资源,力争用2至3年时间实现提档升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分门别类编制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方案及档次标准。按照第1页共4页“规范治理一批、升级改造一批、关闭转型一批”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在20XX年春节前彻底撤并、关闭主XX县区沿街市场,整治规范城郊结合部和乡镇沿路市场;从今年起每年至少改造1至2个XX县区农贸市场,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在规划期内仍未实现“三化”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同时,商务部门要加大向上争取项目的力度,加快社区菜市场和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四、拓宽农贸市场建设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并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计划。在必要的情况下,县(区)政府要直接投资建设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农贸市场,解决区域性农贸市场功能缺失问题。要遵循“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激活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农贸市场,鼓励大型连锁企业开办生鲜副食品超市。将新建或改建的农贸市场列入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有关部门按程序快速办理各种手续,享受政府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各种优惠政策。五、维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贸市场开办业主的合法财产权,不得侵占农贸市场的经营场所,不得干扰农贸市场开办业主和经营业主的经营自主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打击违法侵占、欺行霸市等行为,维护农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开办业主和经营业主在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六、明确农贸市场部门监管职责。商务部门负责牵头制订全市农贸市场规划,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市场开办者完成市场升级改造,并组织相关部门对升级改造的市场进行达标验收;负责对达到升级标准要求的市场,兑现政府的奖励政策和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市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停止办理审批手续和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对确实无法升级改造的市场,提出“关、停、并、转”方案,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落实。工商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加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经营行为、入市商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第2页共4页益;牵头与市场开办者签订市场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