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201105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
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4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和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补贴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