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激励第二章激励的程序与方法一、激励成果分析(一)实绩原则没有动力,世界上一切事物的运动都将停止
同样,领导者在用人实践中,倘若不采取各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对被使用对象灌注新的动力,下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就很难经久不衰
有人以为,激励人才,通常是评估人才、遴选人才、使用人才之后进行的,这话只说对了一半
其实,激励,作为一种刺激手段,它可以运用于整个用人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其中包括评估阶段、遴选阶段和使用阶段
但是,它主要还是用于用人过程的最后阶段,或者说,用于前一个用人行为与后一个用人行为的衔接阶段
因为这时候激励的标准比较容易掌握,领导者可以根据下属在前一个用人行为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在后一个用人行为中承担的任务的难度,对下属酌情注入一定的刺激量
这种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根据下属在工作中取得的实绩作为激励的依据经常向下属灌注适量的动力,促使其积极而持久地从事创造性劳动的用人战略原则,就叫做实绩原则
既然实绩原则的确切含义,可以归纳为一句话,就是以下属的实绩为依据,给予适当方式的激励,那么,我们又应该怎样理解“实绩—激励”这一简单而又复杂的激励“公式”呢
以实绩来取代德才素质、思想动机、劳动态度作为激励人才的依据,人们对此曾经有过一番争议
有人以为,应该按照每个人的德才素质予以不同的激励;有人主张,在看实绩同时,还应该看思想动机,否则就是信奉实用主义;还有人担心,坚持实绩原则,是否会滋长少数“有本事”的人的傲气……对于这些似是而非的认识,只须稍加分析,就不难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
选择某一参照系作为激励人才的依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客观性谁见了也难以否认;二是可比性,能够采取定量和定性的方法进行评估和类比
在人们提到的上述各种依据中,德才素质、思想动机、劳动态度,显然都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因而也就不能以它们作为激励人才的“参照系”
选择实绩作为激励人才的依据,不仅因为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