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合同中的风险条款案例分析来源:考试大2010/9/9【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模拟考场视频课程字号:TT案例一:1994年,某省精明化工厂利用加拿大政府贷款通过蓝天公司分批从该国王牌公司引进280万美元的化工设备,在商订合同时,精明化工厂为协调配套设备资金及建设情况,在合同装运条款中加列了“卖方在装运前内通知买方,并取得买方的同意,方可进行装运”的条款
卖方对此无异议,并如期签订了合同,日后,卖方按合同要求开始备货,在首批货物中,30%为外购货,70%为自己生产的产品
完成备货后,王牌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装运通知,但是,精明化工厂以配套资金没有到位,附属设施没法开工为由,拒绝卖方发货
后经多次协商,精明化工厂同意在王牌公司同意支付每年2万美元仓储费的前提下,接受第一批货物
鉴于当时当地化工市场的情况,为避免损失,精明化工厂不再同意接受后几批的货物
最后,该合同以精明化工厂另外找到新的买家,才得以继续执行
案例二:1990年,某地一进出口公司向巴西出口一批非食用玉米
合同规定:品质为适销品质,以98%的纯度为标准,杂质小于2%,运输方式为海运,支付方式采用远期汇票承兑交单,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资金融通
合同生效后两个月货到,对方以当地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质量比原订规定低,黄曲霉菌素超标为由,拒收货物
经查实,原货物品质不妨碍其销售,对方违约主要是由于当时市场价格下跌
后经多次商谈,我方以降价30%完成合同
分析: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
有的合理巧妙地利用了“风险条款”,有效地保护了自己的利益;有的明知风险条款的存在,但为促成交易成功,同时对风险估计不足,也存有侥幸心理,而轻易跳进对方埋下的陷阱
所以,只有把握风险条款,才能把握住商机,在商战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例一中,“经买方同意卖方方可装运”的条款属于“风险条款”
但作为买方,在该条款订立之初,完全出自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