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晋国资党发〔2020〕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简称“所属企业”)
(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前款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72号)规定的事项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
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2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问责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肃追究责任,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坚持客观公正定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和《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意见(试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