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建设部、发改委2011年10月批准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城市消防站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统一控制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消防站建设,可单独报批
第四条消防站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消防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负责,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消防站的建设,应遵循利于执勤战备、安全实用、方便生活等原则
第六条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三类
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第八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
二、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三、地级以上城市(含)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
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
第九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表1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车位数(个)6~83~59~12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
第十条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和装备等部分构成
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