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发布单位】81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05-20【生效日期】1984-05-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1984年5月20日皖政〔1984〕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铁路车辆正常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它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车辆破损事故,均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第三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和铁路部门密切配合,经常对沿线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
第二章事故责任第四条第四条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
道口看守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适时开关道口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牌标志齐备,清晰醒目
凡因铁路职工失职或上述防范设施不全等直接原因造成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并对负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制裁
第五条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的,并应追究肇事者第1页共5页的责任
一、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涵洞内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的;二、在站内或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的;三、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的;四、在铁路中基两侧放牧牲畜或打晒农作物的;五、车辆或行人抢越铁路道口的;六、车辆在非道口通过铁路或机动车辆强行通过非机动车道口的;七、无证驾驶、车辆技术状况不良、酒后开车及违反道口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