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发布单位】81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4-05-20【生效日期】1984-05-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1984年5月20日皖政〔1984〕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证铁路车辆正常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妥善处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转发的《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凡在铁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它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车辆破损事故,均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处理。第三条第三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和铁路部门密切配合,经常对沿线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第二章事故责任第四条第四条铁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适时开关道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牌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铁路职工失职或上述防范设施不全等直接原因造成路外伤亡事故,由铁路部门负责,并对负责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制裁。第五条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的,并应追究肇事者第1页共5页的责任。一、在铁路路基上、桥梁上、涵洞内行走、乘凉、坐卧钢轨的;二、在站内或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的;三、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的;四、在铁路中基两侧放牧牲畜或打晒农作物的;五、车辆或行人抢越铁路道口的;六、车辆在非道口通过铁路或机动车辆强行通过非机动车道口的;七、无证驾驶、车辆技术状况不良、酒后开车及违反道口安全规定的;八、车辆、设备、器材、建筑物等侵入铁路界限的。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人,残废人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情况下横越铁路发生事故,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第三章道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铁路与公路交叉的平交道口,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的为铁路道口,小于二点五米的为人行过道,人行过道不设标志,不准通告任何车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铁路上随意铺设或加宽道口。现有未经批准私自铺设的,除确属需要,由使用单位立即向铁路部门申请补办手续外,其余应即拆除。第七条第七条铁路道口应设有护桩和道口警标标志,人行过道应设“小心火车”告示牌,了望困难的危险道口应设“危险道口”告示牌。非正式运营的临管线、工程线上的道口也应设置道口标志。第八条第八条各种机动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不得冒险抢越,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在铁路与公路交通特别繁忙,易于堵塞的道口,当地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应派出人员协助维持秩序。所有车辆和行人均应听从道口员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妨碍道口正常工作。第九条第九条实行间歇有人看守的道口,应设立无人看守第2页共5页时间公告牌。在无人看守时间内,栏杆扬起处于开放状态,各种车辆和行人应特别注意安全,在确认道口两端无火车开来时,方可通过。铁路道口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制定下达。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条第十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开通线路和铁路正常行车。一、在区间发生事故,机车司机、运转车长和列车上的铁路公安人员,要共同对事故现场作出记录和标志,将死者移出线路,伤者及时抢救,尽快恢复正常行车,并将事故情况报告邻近车站。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或其它人员发现时,应及时报告就近车站。二、在区间或站内发生路外伤亡事故,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及时通知铁路公安和铁路有关业务部门,共同赶现场组织抢救。三、五人以上的路外重大伤亡事故(包括五人,指死亡和重伤),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厅、公安厅、上海铁路局并报铁道部、公安部和劳动人事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铁路车站接到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