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5篇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制度为了规范流动人口婚育信息交换工作,促进各市县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应用,推进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信息交换的范围和对象信息交换范围和对象。15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其中分为重点对象和非重点对象两类,重点对象是指现孕的、当年生育的,未持有户籍地开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证明不规范的以及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其他为非重点对象。二、信息交换职责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进行流动人口信息交换活动的主体,直接负责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出查询通报和反馈。乡(镇)级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承担信息采集、录入、数据修订工作,并对数据质量负责。三、信息交换内容信息交换内容。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偶信息、妊娠信息、子女信息、流入信息、流出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信息、生育信息、社会抚养费信息、协查项目。四、信息分类和时限(一)协查信息。现居住地向户籍地,或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发出1请求核查并反馈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对象信息。重点对象中现孕的协查信息等级为“紧急”,要求对方在15日内予以反馈。其他对象的协查信息等级为“急”,要求对方在30日内予以反馈。(二)服务管理信息。有关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信息需要对方接收并反第1页共7页馈,反馈时限为30日;其他服务管理信息,对方只需接收,时限为30日。五、交换时间每月20日为当月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截止日。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可随时提交查询信息和通报变动信息。每月27日为上月21日以后对方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信息的截止日。六、统计周期提交协查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接收、反馈信息情况的系统统计周期为。上月28日至当月27日(是对方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提交信息的接收和反馈情况的统计)。七、信息交换应当遵守的原则(一)共同原则1、交换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语言规范,文明礼貌。2、坚持安全制度。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将密码向无关人员泄露,非信息交换操作人员不得登录信息交换平台。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变更密码,应及时告知省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处。3、每个交换周期,作为户籍地(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向现2居住地(户籍地)反馈流动人口信息的比率,必须是查询信息总数的95%。(二)现居住地工作1、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没有登记的流出人口个案基本信息建立(需要户籍地审核确认)、流入人口登记。2、现居住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在本地完成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包括生育信息、妊娠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3、现居住地负责对户籍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4、每个交换周期,作为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第2页共7页动人口查询信息个数不能有空白。5、现居住地对于户籍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理由。(三)户籍地工作1、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流出人口个案基本信息建立、流出人口登记。2、户籍地负责户籍信息管理。3、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在本地完成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包括生育信息、妊娠信息、三查信息、手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4、户籍地负责对现居住地发送的协查信息进行反馈。5、户籍地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现居住地发送协查或通报信息。36、户籍地对查询和通报信息进行查找的程序依次是。育龄妇女数据库—手工台账—公安户籍管理。7、户籍地对于现居住地提出的查询信息,确实查找不到的,也要进行信息反馈。并在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八、信息监控省人口计生委每季度对各市县信息交换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分析通报,对于在信息交换工作中连续二次排序在后3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省人口计生委将各市县信息交换的进度与质量,作为目标管理评估的依据。凡未按要求工作的,责成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九、本制度自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