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包括县、镇、城市街道和农村社队领导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及建筑构件加工厂等,下同),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同时管安全工作
职工人数在千人以上的企业要设安全管理机构;千人以下、二百人以上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二百人以下的要配备兼职安全员;生产班组要有不脱产的安全员
企业的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企业的职能机构(人员),都要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施工现场要建立由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值班制,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每个工人都要自觉地遵守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对新入厂的工人,要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本单位的一般安全常识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对机械操作、电气、锅炉、受压容器、焊接、爆破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工种工人,要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才准许上岗操作
四、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度
承担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筑工程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职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或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距地面三米以上作业要设安全网或其他防护设施
各种施工机械要完好,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机械设备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并定期检修
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动机械要做到一机一闸,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时,要拉闸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