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退休规则第一条总则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
第三条种类1
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2)服务满25年以上
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岁
延期退休——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岁为止
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1)年龄满60岁
(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
第四条退休金的给付1
退休金的种类:行为(1)一次退休金
(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
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
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
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
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
满25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60个基数为限
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
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
服务满1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
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
第五条退休金的加发1
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休金
本规则第三条第4项第2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2项加付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