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8页环境保护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部分环境保护综合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因无具体罚款幅度,不细化。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细化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百元至5千元罚款:一般有客观情况,负责人临时不到位,处500—1000元罚款;500-1000元罚款较重故意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000—5000元罚款2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百元至5千元罚款:严重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1000-5000元罚款3噪声排放超标,危害居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般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5分贝以下5千—2万元罚款第2页共78页第1页共7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8页民生活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六)违反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危害居民生活环境的:较重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5—10分贝2—4万元罚款严重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10分贝以上4--5万元罚款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加倍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可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止使用污染环境的设施。一般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但已经实施治理的1-3万元罚款较重确因客观原因未实施治理也未报告的3-5万元罚款严重无确实理由未实施治理的5-10万元罚款5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一)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二)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未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的;(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影响的;(五)项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弃置、倾倒的参照《建设建设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应细化标准细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细化标准细化6在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中,未对原有污染进行治理7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影响第3页共78页第2页共7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78页8固体废物擅自堆放、弃置、倾倒9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拒绝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追缴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并处以1千元至1万元罚款。挪用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回挪用款项,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细化标准细化三、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细化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处罚标准及额度裁量标准1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下列行政处罚:(二)违反第七条规定,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开办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化工、农药、电镀等生产企业的3-5万元罚款2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屠宰加工和形成规模影响居民生活的畜禽饲3-5万元罚款第4页共78页第3页共7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78页民生活的畜禽饲养的养的3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的开办持续产生恶臭等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的5000元-3万元罚款4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严重污染,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其他生产经营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