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享有工伤与雇主责任请求选择权【案情】原告李某为光华劳务公司职工,光华劳务公司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
20xx年11月受光华公司指派到被告机械公司从事清洁工作
20xx年8月9日,赵某(无操作证)受光华公司指派到被告机械公司驾驶铲车(被告机械公司所有),赵某在操作铲车过程中,撞残原告李某,造成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5000余元,原告李某及光华劳务公司未申请工伤认定,原告李某也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未申请仲裁
现原告李某直接起诉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被告机械公司要求追加光华劳务公司为被告;法院同时依职权追加驾驶员赵某为被告
被告机械公司抗辩认为,原告李某系光华劳务公司职工,属于工伤,其与原告李某之间仅为劳务关系,故其不承担责任;被告光华公司及被告赵某均未到庭应诉
【审判】审理中,原告李某认为,其是为被告机械公司服务的,在服务过程中受伤,作为受益者,被告机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机械公司认为,其并未雇佣原告李某,也未与原告李某形成劳动关系,其与光华劳务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原告李某与光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雇佣或者劳动关系,故原告李某所受伤害应按工伤处理程序进行处理或者由光华劳务公司承担雇主赔偿责任,请求追加光华劳务公司为被告,同时请求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裁判的难点在于侵害人即被告赵某与受害人原告李某均与被告光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侵害场所则在被告机械公司内,本案是按照工伤程序处理还是按照雇佣关系或者按照一般侵权诉讼进行处理
对上述请求权,能否赋予受害人李某进行选择
下面笔者作以下分析:首先,关于工伤侵权诉讼与一般侵权诉讼诉权之间的选择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