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一)执行原则1
工伤认定:(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