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含量严重超标工人中毒[案情]张某与王某合伙投资建设一旅行用皮包生产厂,但资金不足
因当时市场上该品种皮包的销路很好,为抓住商机,尽快获取经济利益,二人经商议后,决定砍掉计划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
结果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苯的含量严重超标,发生51人群体苯中毒事故
[评析]皮包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高毒化学品苯的粘合剂,苯易挥发
因此使用这种粘合剂要求生产车间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这是保证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案中,皮包厂投资人张某和王某为了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
置职工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砍掉用于购买通风设备的资金,致使从业人员因生产车间通风不好
苯含量严重超标,发生51人苯中毒事故,作为投资人张某和王某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起事故充分说明,要保证安全生产
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份越来越复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集体生产经营单位、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户并存,就其数量而言,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外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户占了绝大多数,其中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
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甚至根本不投入,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要钱不要职工的命,因此导致事故多发
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与单位追求的经济效益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实则不然,因为发生一起大的事故
往往给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甚至能将一个单位多年的经济效益毁于一旦
《安全生产法》第18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