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问答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案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
它和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有了不少改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区别和掌握
经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展开学习讨论,特别是对工伤认定部分进行了重点讨论
这里我们用问答的形式把大家的学习所得刊登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记者(以下简称记):今年起实施的《条例》是对《试行办法》的改进和提高
请问它的意义何在
专家(以下简称专):有3方面的意义
一是增加了强制性,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是全面适用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也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三是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委员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过去发生的多数工伤争议,都集中在工伤认定方面
请问在这方面《条例》有哪些变化
专:《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过去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条例》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条款,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企业代表(以下简称企):工伤认定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应当怎样更加准确地理解
专:这里包含了时间、空间、因果关系三个条件
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
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
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
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