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管理第一八三条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为职工建造适宜的工作和劳动环境、保障群众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八四条防治污染:1、环境保护应贯彻国家的环保法规,遵循“全面规化,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提高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重视环保工作
2、安技处做好环保基础工作,掌握全厂污染情况,按期测定污染排放数据,并根据企业污染情况,制定长期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上报总师办,以便列入企业技改计划,财务计划,并积极配合总务处、基建处等单位实施完成
3、企业改造和生产,必须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全面规化,合理布局,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设计
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种有害物质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企业外购设备、排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凡排污超过国家的,必须同时购用防止污染的辅助设施,否则该设备不得启用
5、企业自行设计,生产的产品(包括自造设备)排污排放(包括噪声振动),必须限期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防治污染要走改革工艺、设备改造和综合利用的道路,对工厂现有防治尘毒设备要正确使用,加强管理维修,不得任意排放
7、企业有毒、有害废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其中一类排放物全部达标,主要污染、排放物要逐年下降,污染事故为零),达到国家标准后始得排放,不得将污液稀释后排放,更不准将污染油水倒入阴沟或外下水道排放,若有违反本条例者,均按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处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
8、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带油铁屑(铣、磨、滚、插齿)必须倒入指定的滤油池,不得随地乱倒,造成环境污染
9、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超过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