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信访制度(试行)【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08【生效日期】2003-08-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信访条例(1993年10月22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
第四条第四条信访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信访活动以及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