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婚庆礼仪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X市婚庆礼仪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婚庆礼仪服务消费者和从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客户对婚庆礼仪服务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受理投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合同条款或双方约定公正合理地处理
第二章投诉管辖第四条XX市婚庆礼仪行业的婚庆礼仪服务投诉由协会负责受理,如对协会处理不服可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章投诉受理第五条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投诉日期;(二)投诉事项,具体理由,事实陈述及相关证据(包括签订的XX市工商局和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XX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第六条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活动的,应当向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两个月后,被投诉人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2)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3)对存在争议的服务项目无法实施检验鉴定的;(4)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30日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5)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处理的;(6)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第八条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材料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投诉人,做出如下处理:第1页共6页(一)投诉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二)投诉不符合规定的,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投诉处理第九条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第十条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受理投诉的案件,属于民事争议的,采用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XX市婚庆礼仪行业协会对未履行规定的义务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