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班中突发疾病死亡,能认定工伤吗
案由20xx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男、45岁)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
工作中李某突感胸闷难忍,面色苍白,经单位领导及同事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于5月12日凌晨6时死亡,经诊断:李某为心肌梗死
事后,李某的妻子认为:李某早上去上班还好好的,上班2个多小时就通知家属李某病危,李某的死是过劳所致,应该与工作有关,要求办理工伤待遇
但单位领导认为:李某在施工工地并没有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工作时并没有受到人身伤害,死因是李某患有心脏病,且死亡地点在医院,没有答应李妻办理的工伤待遇的要求
问题李某的这种情形能算工伤吗
李某的家属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该自动化工程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
评析按照工伤的定义,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才能确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造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范围,但是死者终究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甚至很可能与本人工作劳累、精神紧张等多种因素有关,客观上需要合情合理的处理
我国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各单位一般对此情况当做比照工伤由本单位自行处理,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即可
在1996年10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按原国家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情形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时,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和人们的习惯心理及可接受的程度,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里,“48小时”的时限规定是考虑到为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