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1.我市哪些单位适用本办法。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办法。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实缴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15.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履行哪些手续。答。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纳入工商注册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范围。6.总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对分公司有何影响。答:总公司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第1页共4页许可证》被撤销、吊销,致使总公司不具备经营劳务派遣资质的,分公司的经营资质自行消灭。分公司已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7.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需履行哪些报备手续。答。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如实报告许可机关,提交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申请、分公司营业执照等材料,许可机关审查后出具异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报告收到通知书。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内容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向被派遣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委托用工单位代为-3(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管理应注意哪些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检查和劳动者的监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防范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台帐,列明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所在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备查。第2页共4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并依法妥善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档案。无档案保管权限的,应当委托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保管。13、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参加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分公司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5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