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天津阳光彩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条企业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第三条在本企业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第四条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第五条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第六条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第七条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八条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
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
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
第九条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第十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第十一条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叉车、抱车、铲车等)车第1页共4页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第十二条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