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不能一次赔偿了断田某原系某市化工设备厂职工
几年来,他在化工设备厂一直从事喷沙工作
2004年1月,田某患上职业病———三期矽肺,便停止工作治疗休息
田某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将其认定为工伤
由于化工设备厂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故化工设备厂只得按照枟工伤保险条例枠中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按月发给田某工资,并报销其全部的医疗费用
田某的工资领取和医疗费报销均由其妻邓某办理
两个月后,化工设备厂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
在田某的病情尚未稳定,且未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厂方根据本单位的枟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枠,就起草了枟田某工伤补助安置协议枠,该协议中明确向田某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70000元和退职补助金2250元
田某之妻邓某在未征得田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协议上作为乙方签了名,田某之弟亦一同签了名,当日邓某即取走工伤补助金及退职补助金合计72250元
从2004年5月起,化工设备厂停止向田某支付工资,且不再报销医药费用
田某得知此事后,又向医生了解到:这种职业病往往是难治愈的疾病,伤者后期维持治疗费用相当高,如果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一次性领取的补助金很快就会用完,将来生活、治疗都无法保障
于是,田某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期间,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委托,鉴定田某伤残等级为三级,鉴定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田某的仲裁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其理由如下: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患职业病使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后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
根据枟劳动法枠和枟工伤保险条例枠的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后,应当先行治疗,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作出职工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工伤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可与企业达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