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穗质监〔2004〕8号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穗府函[2003]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本预案根据《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四)锅炉爆炸事故;(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第五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质监分局、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本市成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指挥长。市质监局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局长和锅特处处长任第一至第二副指挥长。市质监局锅特处、各有关分局分管人员、专业抢险救援单位、相关的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第七条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在市政府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检验机构、专业抢险队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三)落实市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第八条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二)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第九条副指挥长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第十条现场指挥部设立现场救援组,组长由市质监局锅特处处长担任,负责组织现场具体抢险救援工作;在指挥长到达现场之前,负责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第三章预防与应急措施第十一条电梯、大型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安装位置分布情况;(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特大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三)进行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特大事故时的职责。第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