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穗质监〔2004〕8号各区、县级市质监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穗府函[2003]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系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广州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州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为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
本预案根据《市事故救援预案》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市特种设备特大事故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大人身安全和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特大事故:(一)电梯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四)锅炉爆炸事故;(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或行业、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各质监分局、有关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