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规章制度汇集4则《一》镇双拥工作制度一、拥军优属工作制度(一)会议制度1、镇政府每年召开专题研究拥军优属会不少于二次;2、镇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镇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重要节日及时召开;3、年终召开总结表彰会,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二)宣传教育制度1、确定每年春节、“八一”前后为拥军优属宣传慰问活动月;2、充分利用墙报、黑板报、电视录像开展拥军优属宣传。(三)优抚走访慰问制度1、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抚恤金,优抚工作兑现率达100%。2、定期走访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优抚对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3、对优抚对象实行结对帮抚制度。(四)检查评比制度1、每半年对辖区村委会的“双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分片进行全面检查;2、每年春节前对双拥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二、拥军优属办公室工作职责1、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拥军优属情况,定期向镇拥军优属领导小组汇报。2、负责组织每季度一次镇拥军优属小组会议。3、负责制定年度计划、年终总结,并收集和整理拥军优属资料。《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第1页共12页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建档案以及市区以外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市、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市区七层以上、其他区域五层以上住宅楼等建筑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客运站、铁路运输编组站、铁路货运场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码头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名泉、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古建筑、有第2页共12页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档案;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8.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城市规划、勘测、城管、公用、建管、园林、环卫等城市建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报送。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馆移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由市、县(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第八条向市、县(市)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