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湖市管行处字(20XX)14号当事人:刘建云,性别:男,民族:藏族,籍贯:XX县区泉吉乡新泉村,身份证号码:632224198610091710,联系电话:15597492656
20XX年8月17日,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鸟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依法在泉吉乡刘建云所经营的“泉吉乡新鲜蔬菜瓜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刘建云有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对此,执法检查人员制作了《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
于20XX年8月17日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经主管办案机构副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办案机构指定由周泽加主办、郭红霞协办负责调查处理此案
当事人刘建云于20XX年1月份从泉吉乡汇泉平价超市以每袋8元的价格购进半斤香调料35袋(共计280元),20XX年5月份再次从泉吉乡汇泉平价超市以每袋6元的价格购进鸡蛋拉面25袋(共计150元);以每罐4元的价格购进鹌鹑蛋罐头20罐(共计80元);以每袋3
5元的价格购进甘青面片50袋(共计175元)
进货后当事人以每袋10元价格销售半斤香调料10袋;以每袋8元的价格销售鸡蛋拉面7袋;以每罐6元的价格销售鹌鹑蛋罐头4罐;以每袋5元的价格销售甘青面片12袋
执法人员根据该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认定鸡蛋拉面于20XX年2月16日过期;甘青面片于20XX年4月15日过期;鹌鹑蛋罐头于20XX年2月10日过期;半斤香调料于20XX年6月6日过期
除20XX年8月17日被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鸟岛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已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外,其余食品在未过期之前均已销售,过期后当事人仍准备销售这批食品,但由于过期没人购买,当事人对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在卷佐证:证据一:20XX年8月17日对当事人刘建云所经营的“泉吉第1页共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