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检疫申报制度篇一: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1)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及相关规定,宝马镇畜牧兽医站结合工作实际,特安排许大春同志负责本辖区动物屠宰场(点)检疫
一、屠宰检疫职责1、负责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受理;2、负责监督动物装载工具的卸后消毒;3、负责入场(点)动物的检疫及验证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观察圈,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4、负责“瘦肉精”自检监督关
即监督业主履行“瘦肉精”自检义务,官方兽医必须现场监督
5、负责动物屠宰前的检疫工作,合格的准许进入待宰间,不合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6、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实施检疫,即实施同步检疫:做到摘除三腺及病变的组织、器官、摘除耳标、“瘦肉精”监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7、发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异常或疑似疫情按程序立即上报;8、按收费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场地消毒费;9、如实规范填写检疫记录、“瘦肉精”监测记录、消毒记录,并将检疫头数及结果上报分所
10、负责市场家禽宰杀点的屠宰检疫工作11、负责指导、督促并搞好鲜销市场的消毒工作和负责鲜销市场的监督检查,配合上级督查等具体工作
12、凡是官方兽医不负责任,检疫头数不如实上报,造成生猪漏检、逃检,一经核实,按流失规费十倍的标准扣发该官方兽医的绩效工资
二、屠宰检疫规程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合格的,准予屠宰;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2)发现有猪丹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