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意见一、重大隐患的判定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隐患是指可导致一般以上事故的缺陷
在国家对重大隐患没有正式明确标准前,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将重大隐患分为四级:(1)一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二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投入资金在5000万以下1000万以上的
(3)三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XX县区(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半年、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四级重大隐患
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30天、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对30天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如不构成四级重大隐患的,纳入四级隐患管理
对逾期一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其隐患等级自动上升一个等级
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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