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社会新风,优化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XX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商洛市殡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体现特色的原则,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改革土葬,推行火葬,提倡环保葬(或称生态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第四条市、县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殡葬监管工作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注重日常监督检查,推行殡葬改革,规范丧葬管理,抓好环保葬(生态葬)试点工作。全市殡葬改革的重点在商州区,商州区应采取有力措施,在全市率先推进市区殡葬改革。各级卫生、国土、工商、公安、城建、市政、环保、监察、财政、物价、林业等部门XX县区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殡葬监管相应职责。第五条民政殡葬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殡葬改革的日常监督,主要职责是:负责监察处置辖区内火化普及、土葬改革、葬仪规范、环保葬推广相关事宜。制止乱埋乱葬、乱设灵堂、非法出售墓地和制作、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活动,保障殡葬改革顺利进行。第六条商州区火葬场为市级火葬场,承担全市的火葬任务,由市民政局与商州区民政局共同管理。要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其余各县政府要积极配合,为在全市全面推行火葬创造条件。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得力措施,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丧事。第八条商州行政区列为我市首批实行火葬区域,辖区内的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和XX县区内的所有常、暂住人员死亡后必须实行火葬。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城市区划范围内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实行火葬。从2010年1月1日起,商州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殡仪车辆可当日往返地区的所有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在未实行火葬前,要统一规划,集中公墓安葬。同时,鼓励火葬区以外的公民死亡后也实行火葬。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九条大力推广火葬。公民在实行火葬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禁止遗体土葬、外运或骨灰装棺埋葬。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按传统习俗需要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地点或公墓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凭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由丧主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无名死者遗体,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后,由乡镇政府或县区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并办理火化手续。在商洛市各级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主病人或遗弃在医疗机构的遗体超过14天无人认领的,由医疗机构报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尸体,办理火化手续。遗体火化后,殡仪馆应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第十一条殡仪馆、火葬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二条实行火葬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在殡仪馆或火葬场存放不得超过7日。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保存的,应经当地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保留遗体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报殡葬管理部门备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火化的,由公安部门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强制予以火化。患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和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