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第二章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和培训制度第三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3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需接受临时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4当观察到以下症状(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5从业人员必须保证良好的个人卫生,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一)进入经营场所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工作鞋
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二)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戴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衣帽
男士禁止长发、长胡须
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