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提报法规草案程序规定XX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56号令《XX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六月十日XX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第三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从本省实际出发,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实事求是,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四)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设定应当履行的义务时,应当设定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六)实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的统一,在设定职权的同时,应当设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合理确定部门职能,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并对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地方性法规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