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制定适合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亚洲发展银行(ADB)合作召开的“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国际专家会议”不久前在京结束。会上,OECD 的代表就有关 OECD 公司治理原则及其在中国的意义进行了研讨。我认为,虽然该原则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和中国的经济现实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制定适合国情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已是当务之急。公司治理不仅成为现代公司制度中最重要的构架,而且是企业增强竞争力和提高经营绩效的必要条件。良好的公司治理既需要国家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应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因此,近年来拟定专门性的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日益增多。如:1992 年和 1998 年英国分别提出了《Cadbury》和《Hampel公司治理原则》;1997 年美国制定了《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原则》和《加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会公司治理原则》;OECD 于 1999 年制定了《公司治理原则》;日本于 1999 年公布了《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最近,韩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也正准备出台公司治理原则。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构筑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已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但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经济环境的快速变化,对公司治理机制有法律保障作用的公司法,已明显滞后于企业发展的需要。我建议应该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企业的特性及时制定出具有指导性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其具体内容为:鉴于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倡议成立由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多学科专家参与的中国公司治理委员会。第二,应把拟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作为 2000 年国家重要科研项目立项,在年内制定出适合中国经济特色的《中国公司治理原则》。第三,该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国内外公司治理研究的现状和趋势;中国公司治理理论存在的问题与企业现实的需要,拟定《中国公司治理原则》,内容包括股东权益的维护、信息披露和说明责任、公司治理结构中责权利关系的界定、新三会与老三会的相融、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调整等;3、公司治理原则的宗旨和推广途径;4、根据制定的公司治理原则,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公司法的建议。《光明日报》2000 年 4 月 4 日 C1 版 改革实践的呼唤:中国公司治理原则李维安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和实践课题。在中国,它一般是被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