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1页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八、四、一環署綜字第九八二七八九九A號令訂定一、為利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以下簡稱說明會),並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發單位應依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舉行說明會,其通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舉行十日前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舉行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名稱及場所、開發行為內容摘要、邀請之機關、人員及辦理說明會依據等事項
(二)通知之有關機關,至少應包括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時邀請之機關
(三)通知之當地民意機關,至少應包括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
(四)得請當地村(里)長轉知當地居民參加
三、開發單位應於說明會舉行十日前,將會議資訊公佈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並至少公佈至說明會舉行翌日
四、舉行說明會之地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亦得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活動中心舉行
但開發行為如位於開發單位既有場(廠)區範圍內,除有場(廠)區安全考量或其他理由,需限定參加者進出外,說明會得於場(廠)區內會議室舉行
五、開發單位應衡酌可能參加人數,選擇適當大小之會議室
如參加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得請各團體或村(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
六、說明會之主持人,應由開發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
七、說明會議程如下:(一)主席致詞
(二)開發單位簡報或說明
(三)參加人員表達意見
(四)開發單位回應說明
主持人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
八、參加說明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說明會程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