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1页環境影響評估公開說明會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八、四、一環署綜字第九八二七八九九A號令訂定一、為利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開說明會(以下簡稱說明會),並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二、開發單位應依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舉行說明會,其通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舉行十日前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舉行時間、地點、方式、開發行為名稱及場所、開發行為內容摘要、邀請之機關、人員及辦理說明會依據等事項。(二)通知之有關機關,至少應包括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時邀請之機關。(三)通知之當地民意機關,至少應包括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四)得請當地村(里)長轉知當地居民參加。三、開發單位應於說明會舉行十日前,將會議資訊公佈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並至少公佈至說明會舉行翌日。四、舉行說明會之地點,應依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亦得於開發行為所在地之活動中心舉行。但開發行為如位於開發單位既有場(廠)區範圍內,除有場(廠)區安全考量或其他理由,需限定參加者進出外,說明會得於場(廠)區內會議室舉行。五、開發單位應衡酌可能參加人數,選擇適當大小之會議室。如參加人數逾會議室可容納人數,得請各團體或村(裡)推派代表進入會場,並應力求各方意見得以均衡表達。六、說明會之主持人,應由開發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擔任,並得由相關專業人員、口譯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七、說明會議程如下:(一)主席致詞。(二)開發單位簡報或說明。(三)參加人員表達意見。(四)開發單位回應說明。(五)散會。主持人得依實際需要變更前項議程。八、參加說明會人員認為主持人於說明會程式進行中所為之處理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理;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迥異議,第2页共81页第1页共8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1页並列入紀錄。九、說明會因不可抗力因素致會議中斷者,開發單位應於會後十五日內敘明理由,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並擇期再行舉辦。十、開發單位應請參加說明會之人員簽到,並作成會議紀錄,紀錄得以錄音、錄影輔助之。十一、說明會紀錄應載明參加人員陳述或發問內容、開發單位回應說明內容、參加人員於說明會程式進行中聲明異議之事由及主持人對異議之處理。前項參加人員陳述或發問之內容,應儘可能填寫發言單並署名,以利開發單位確實記錄,未填寫發言單者,其陳述或發問內容開發單位得擇其要旨記錄之。十二、開發單位應於說明會後四十五日內作成紀錄,函送說明會邀集之機關及人員,並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公開期間至少三十日。非說明會邀集之機關或人員,得於參加說明會時告知開發單位其聯絡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供開發單位寄送會議紀錄。對於開發單位之紀錄有意見者,應於收到紀錄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單位提出。開發單位收到後應於十五日內涵復回應處理意見,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十三、開發單位未依本法施行細則規定或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舉行說明會者,應於說明會舉行十日前補正,未為補正者,應重新擇期舉行。十四、本要點之規定,除第二點第二款規定外,於開發單位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舉行之會議準用之。開發單位舉行前項會議,通知之有關機關,至少應包括開發行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公聽會作業要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八、四、一環署綜字第九八二七八九九號令訂定一、為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舉行公聽會,並期落實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原則,特訂定本要點。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舉行公聽會,其通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舉行十日前以書面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