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气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防止有害气体中毒、窒息、着火、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1.2在有害气体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中凡涉及安全事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基本要求:2.1凡有害气体(如:城市煤气、城市燃气、氢气、氮气、氨气、氦气、二氧化硫等)的工艺、设备、管网及附属安全装置等的设计方案、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2.2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施工工程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做到无措施、无计划不准许施工。2.3施工必须按设计进行。如有修改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施工完毕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使用单位存档。2.4新建、改建和扩建有害气体工艺设备管网必须做到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并经装备部、生产部、武装保卫部会审。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产。2.5有害气体的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2.6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的各单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2.7有害气体管网压力必须保持稳定,严禁超压运行,严禁设备管网带病运行。2.8有害气体的生产和使用单位应严格服从生产部动力调度的统一指挥,不经同意不准随意停送。2.9有害气体危险区(地下室、加压站、地沟及各设施附近)的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要做到定期或不定期检测,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10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有害气体。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在未处理前应制订防范措施。2.11凡有“有害气体设施”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事故的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2.12凡有“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必须设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3有害气体区域管理:3.1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应明确划分管理区域,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3.2凡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工作,必须事先与有关单位领导或专业部门取得联系,经同意并最后制订联保措施(即相互保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入工作。3.3有害气体区域的操作、值班、检修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保持适当距离,相互监护。3.4在两米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拴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且拴在上风侧和易拴挂处。3.5在有害气体区域内工作,未经检查确认的明、暗沟及隧道小室,严禁冒然进入,以防中毒或窒息。3.6有害气体浓度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测定,重点岗位或部位应设置可靠的报警装置。3.7严禁在有害气体地区、设备及管网附近取暖、乘凉、休息或睡觉。3.8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拴挂索具起吊重物。管道支架1.5米内严禁挖沟或设井。3.9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道下及排水沟附近建造房屋、搭设临时工棚、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压力容器和动火等。3.10严禁在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及支架上接电焊地线。3.11重点设备及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及压缩空气管,以供事故处理及检修备用。(对能保证全部和局部设备管网随时可用到蒸汽和空气的部位除外)。3.12外来参观和实习人员进入有害气体区域前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并由专人带领。3.13有害气体设施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并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4有害气体设备管网的检修:4.1不经有关单位和专业部门批准,不得进入有害气体设备管网检修或动火。4.2有害气体设备管网临时性小修或抢修,应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由本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和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的磋商会,制订作业方案和相应的安全措施,经互签后方可进行工作。4.3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大、中修,应由主管部门提前一周召开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工程预备会,并签发会议纪要。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将检修计划、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报送生产部进行审批。4.4凡属有害气体设备管网动火或进入施工,均属危险作业,要提前一天填写“有害气体作业申请单”,经本单位及安全科同意签发后,报送煤气防护站审批后方可施工。凡须动火者,应提前一天到武装保卫部办理动火手续,经签认后方可动火。4.5检修和停用的有害气体设施...